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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六旬驾驶人获刑
作者:张庆红   发布时间:2026-02-12 15:32:27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姚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23年12月10日5时许,年逾六旬的姚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杜集区段园镇311国道华润天然气加气站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顾某发生碰撞,致顾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姚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4年10月31日,姚某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姚某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等从轻处罚环节,但其肇事后逃逸应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交通肇事逃逸将使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升级,可能造成的后果有:影响事故责任认定,若因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查清,逃逸方将被直接推定承担全部责任;民事赔偿风险扩大,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拒赔,由逃逸者个人承担;行政处罚后果,会面临吊销驾驶证且终生禁驾的处罚,永久丧失驾驶机动车资格 ;刑事责任升级,对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影响。    

特别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报警、救助伤者。任何逃逸行为都将面临加重处罚,主动承担责任才是正确选择。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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