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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 交强险应承担责任
作者:李怡然   发布时间:2026-02-12 15:38:06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车祸事故受伤,未投交强险,那交强险还要不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胡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4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相西沟桥路口左转时,与同向行驶的丁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该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丁某某,该车未投保保险。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胡某某起诉要求丁某某承担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0390.51元。丁某某未应诉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因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即被告丁某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丁某峰按事故责任比例(次要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强险具有法定强制性,未投保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丧失通过保险获得基本赔偿的权利。因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即使事故责任并非完全由机动车方引起,投保义务人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划分责任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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