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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行使期间已过,法院能否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作者:宋兴彬 发布时间:2026-02-12 15:56:10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2020年3月,宿州某生物公司与淮北某设备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宿州某生物公司购买淮北某设备厂生产设备一套,总价款318000元。2020年8月16日,设备送抵后,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宿州某生物公司向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签订的《购销合同》;判令淮北某设备厂退还设备款287200元;赔偿各项损失512343元;诉讼费用由淮北某设备厂承担。 淮北某设备厂辩称:宿州某生物公司尚欠设备款50000余元;其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宿州某生物公司起诉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定期限。 据此判决如下:原告宿州某生物公司与被告淮北某设备厂之间于2020年3月签订的案涉《购销合同》于2024年7月3日终止履行,被告淮北某设备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宿州某生物公司货款及定金共计287200元,驳回原告宿州某生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淮北某设备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1. 原告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2. 合同是否应解除;3. 原告行使解除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间;4. 若超过解除期间,法院能否判决合同终止履行;5. 判决终止履行是否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 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是基层法院商事案件中的重要类型,依法审慎审理此类案件对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证据及陈述,认定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原告解除权行使期间已过,但合同已陷入僵局,判决终止履行,依法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杜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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