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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过期”,发生事故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2-12 15:59:52
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驾驶证过期 而未及时换证的情况,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程某驾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在左侧道路占道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吴某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程某驾驶的车辆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程某驾驶证逾期超过一年。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吴某住院期间,共产生医药费7.69万余元,因赔偿费用协商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某、甲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9.59万元。 法院审理 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程某驾驶证至事发时已超期一年四个月,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系“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因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付义务,在商业三者险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定,吴某各项损失合计38.17万元。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损失18.06万元进行赔偿,其余损失20.11万元由程某直接赔偿。 法官说法 驾驶证逾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分情形认定。本案中,程某的驾驶证逾期超过有效期一年未到三年: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需通过科目一考试方可恢复资格。此期间驾驶机动车可能被认定为“无证驾驶”。 其次,交强险赔付具有法定性与优先性。交强险的赔付是法定义务,优先于保险合同约定。交强险的核心立法目的是保障事故受害人能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即使驾驶员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也须依法先向受害人赔付。 最后,保险公司追偿权与对外赔付义务分离。虽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即有过错的驾驶员)追偿,但这属于保险公司与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 法官提醒:在驾驶证超期未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可能构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仅承担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驾驶人应遵守“无证不上路”原则,对驾驶证状态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及时办理换证手续,降低事故发生后的理赔风险,避免因疏忽导致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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