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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26-02-12 16:04:52
“赢了官司为什么钱还是拿不回来?”“法院是不是没尽力执行?”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法官们忙活的热火朝天,却还是经常会收到当事人的“灵魂拷问”!今天通过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一起了解一下什么是“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小明因拖欠货款,被甲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小明要支付甲公司货款6万余元。后小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公司遂向桐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桐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对小明财产状况展开全面调查,发现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展开线下走访,发现小明于2023年因糖尿病视网膜性病变摘除右眼球,现双侧下肢动脉硬化在家卧床不起,无劳动能力。 后查明,小明账户有少量资金,系医疗救助资金,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小明患有坏死性筋膜炎、尿毒症等疾病,且小明户籍地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小明本人患有尿毒症需要常年透析治疗。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境,执行法官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详细说明小明的身体状况和经济压力,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小明恢复履行能力后仍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执行不能”指的是: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 “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法院在穷尽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并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并非对案件不管不顾、就此了之,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该类案件会被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也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在诉讼阶段,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提前控制涉案财产以降低“执行不能”风险。在执行阶段,申请人在执行立案时应提供正确有效的被执行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财产信息等详细执行线索,让执行更高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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