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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被装修公司“电话轰炸”,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6-02-13 10:30:24
购买新房本是件高兴事,但不少业主却频频接到,各种装修推销电话,不堪其扰。这背后, 很可能是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近日,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基本案情 自2021年12月起,被告人包某在安庆市怀宁县某物业公司担任工程班长,负责小区水电维修工作。因工作需要,包某能够接触到业主个人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手机号码、住房地址和房屋实测面积。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包某碍于朋友情面,通过微信将工作中获取的业主信息无偿提供给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何某、慈某、查某等人,共计提供业主信息3661条。 法院审理 怀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包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包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极易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或者传输公民个人信息,更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未收取利益,只要行为符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有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一方面,物业、房产、金融、快递、电信等信息密集型行业,在工作中可以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另一方面,公民个人在上网或日常生活中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短信、社交软件中的未知链接,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并在官方渠道或正规应用市场下载APP,避免使用公共场所免费WiFi完成电子支付,造成信息泄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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