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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音视频售卖,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6-02-13 10:43:32
网络时代,影视资源触手可及,但获取与传播的边界在哪里?私刻盗版,漠视知识产权,必将触碰法治红线!看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件回顾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音像制品)相关许可证,亦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制作大量载有音像内容的TF卡、光盘用于销售牟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三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将音、视频复制到空白TF卡、委托他人制作光盘,并销售牟利,既复制又发行,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在创意无限的数字时代,每一份创意都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心血。保护著作权就是保护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只有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被有效保护了,才能激发更多的创作激情,才会有越来越多的优秀作品涌现,从而文化市场才能得到极大繁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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