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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梯”升幸福感
发布时间:2026-02-13 10:56:07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然而,有人欢喜“终于住上电梯房了”,有人发愁“通风采光大受影响”。近日,安徽省大观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该楼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某七层老旧小区,一层为商铺,二至七层为住宅用房,未安装电梯,所居住人员居民平均年龄较大,部分业主甚至已六七十岁。2022年初,经该小区某单元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加装乘客电梯一台,全体业主签字确认。 随后,该单元14户业主就本单元加装电梯工程向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办理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勘察设计、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获得开工许可、电梯安装等事项。 经公示,并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后,案涉楼宇进行了电梯加装工程。公示期间,未有业主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当电梯开始施工后,遭到隔壁单元楼业主六人的阻止,后加装电梯的单元楼业主十三人以相邻权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加装电梯本是一项民生工程,被告为一己私利,阻止、妨碍第三人正常施工活动,侵犯了各原告合法享有的物权,原告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 被告辩称,被告虽不是涉案加装电梯单元的业主,对电梯加装事宜没有决定权和干预权,但是加装电梯影响了本幢楼本身通风、采光、通行条件,因而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告的权益,其请求不能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程序上,申请加装电梯、公示、联合审查程序均未要求通知本单元外的其他业主;其次,社居委对加装电梯有关方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的异议;再者,涉案加装电梯单元门前路沿之内建设,井道高度与楼层高度一致,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加装涉案电梯影响其采光、通风等。法院遂判决被告6人不得阻止、妨碍加装电梯施工活动。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是一项惠及群众、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实践中,居民意见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少数业主尤其是附近楼栋及一层业主因电梯加装对其房屋居住使用带来一定损害与高层业主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业主间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 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及周边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不同楼层的住户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解决加装电梯的实际困难,成为加装电梯的共同受益方。 据了解,后经法院、社区工作人员、电梯公司、物业公司、居民代表等多次沟通协调,就争议焦点答疑解惑,经过调解,隔壁单元楼业主也同意方便自己、方便别人,所以决定同意加装电梯,并成功推进了该小区三到四台电梯的安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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