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拒不执行判决?真“刑”!
发布时间:2026-02-13 11:10:54
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有确定的义务,有些“大聪明”却想着,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近日,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作出宣判。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望江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股权转让损失86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望江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却置之不理。 后执行人员前往张某工作所在地调查,发现张某一直使用前妻徐某账户日常花销,还将其劳动收入18万元全部转入徐某账户隐匿,另外,张某在此期间还购买了2万余元个人商业保险。 望江法院遂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隐藏、转移财产的犯罪事实。2024年10月,经望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被望江县公安局逮捕。2025年1月,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望江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履行判决。望江法院经依法审理,以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以此来逃避执行,该行为既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有关情形,为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引。 自2025年4月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可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详情见《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
望江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