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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能减少吗?
发布时间:2026-02-13 11:28:00


工资收入减少,生活压力变大,一方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降低子女抚养费标准,看看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会怎样审理?

基本案情

程小某是程某与王某的婚生女,2021年4月,程某与王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程小某随王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后因探望权纠纷,双方又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程小某成年。 

后程某以其无固定收入来源且背负房贷、生活困难为由向宜秀法院起诉,请求将抚养费减少到每月1000元,并提交了欠条、聊天记录、个人征信报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页面等证据。 

程小某辩称,程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程某的证明目的,不同意减少抚养费。

法院判决

宜秀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给付义务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例如给付方领取失业金、生活困难;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法院也可酌情降低抚养费。程某以收入降低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金额至每月1000元,但其提交的欠条、聊天记录等证据无法反映其全部的收入情况,且就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的程度已导致其无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结合程某提交的证据,再考虑到程小某的实际需要、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明确了支付抚养费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确定规则以父母双方的协议约定为主,法院判决为辅。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障其合理的生活、学习需求。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协议约定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要求降低抚养费的,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形,审判中应严格审查,综合考虑离婚协议对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约定情况、未抚养子女一方现在的工作和收入状况、财产变动情况是否合理等因素来认定。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父母双方,更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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