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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提供点播服务,构成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6-02-13 15:53:36


为升级休闲娱乐服务体验,部分KTV会选择购买点播系统,供顾客点播K歌,却不知,这种行为却可能构成侵权。近日,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行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庆市A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KTV经营场所,长期使用超过20万首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但未依法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支付版权费用。音集协作为国家批准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放映权。

法院审理

安庆市A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KTV经营场所,长期使用超过20万首音乐电视作品供消费者点播,但未依法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支付版权费用。音集协作为国家批准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管理的音乐作品放映权。

法官说法

本案中,A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向消费者提供音集协享有著作权作品的点唱服务,获取收益,侵犯了音集协的放映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包含维权损失的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KTV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曲库丰富的点唱服务时,应当合法合规诚信经营,认真确认视听作品的权利状况,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造成侵权,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让群众放心消费,“想唱就唱,唱得响亮”。

KTV经营避坑指南 两大法律误区澄清 

误区一:“购买点播机自带版权”? 

购买点歌系统并支付费用,只是获得了点歌系统的使用权和系统中存储歌曲副本的复制件。根据法律规定,放映权和复制权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著作权权利,均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行使。KTV场所购买点歌系统,但未获得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向消费者提供歌曲点映服务,属于侵害作品放映权的侵权行为。 

误区二:无人点播或点播率低的音像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音像作品著作权的存续不受是否点播的影响,一经创作完成其作者便享有著作权。放映权系属著作权内容,所以KTV场所内无人点播或点播率低的音像作品,在未经著作权人或音集协的授权下使用,依然构成侵害作品放映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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