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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别任性 非法占用要判刑
发布时间:2026-02-13 16:03:49
春风轻拂,植树节至,绿意盎然正当时。森林是地球上大约80%的陆地生物物种的家园,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环境,今天一起看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何发挥生态环境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行为,守护绿水青山。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某路桥公司、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在修建该公司中标某工程期间,明知爆破等作业有超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情况,仍继续进行施工作业造成占用林地事实。经鉴定,合计占用林地面积32174.83平方米(48.26亩),其中公益林面积5645.89平方米(8.47亩),一般商用林面积26528.94平方米(39.79亩)。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某路桥公司积极履行复植补种义务。 法院判决 岳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路桥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被告人陈某在工程施工期间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路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依据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林地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农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单位某路桥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这种行为不仅造成生态的严重破坏,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追求经济效益、个人利益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生态保护观念,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生态红线,逾越法律底线,以免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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