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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起纠纷,该找哪个法院?
发布时间:2026-02-13 16:15:41


近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如果在网络购物中发生争议,应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收货地法院是否可以立案?

案情回顾

王某家住岳西县,在淘宝经营一家售卖农产品的网店。2024年5月,潜山市的张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份豆皮,收货地址为杭州市某区。张某收到货后,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退款。王某认为张某保存方式不当致豆皮腐败变质,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其为减少纠纷退款率对网店的商誉影响,前往淘宝杭州总部处理,后淘宝中心客服删除了纠纷退款率。王某复审成功后向岳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退款并赔偿其维权的支出。

法院判决


  岳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且张某所购货物系通过快递公司运输送达,收货地址为杭州市某区,即该地址为合同履行地。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潜山市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经征询王某意见,本案移送至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上展示并发出要约,买受人通过信息网络作出购买承诺,双方形成合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仅仅包括在淘宝等购物平台产生的订单,双方当事人借助微信、QQ等通讯工具,在交谈过程中对涉案货物的数量、价格、交货地点等买卖合同特征进行约定的,也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产生纠纷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如线下运输等,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时发现有数个其他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应尊重原告的意见。故本案在征询王某意见后移送至潜山市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来源: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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