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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再就业,能否形成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6-02-24 09:58:52


老龄化趋势下,不少“银发一族”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仍选择再就业,受到年龄和体力的限制,他们多倾向于从事辅助性、临时性岗位,那么,他们是否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享受劳动法上的相关权利? 看看安徽省宜秀区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某于1965年出生,在2023年6月到被告某保洁有限公司处工作。入职后,杨某某被该保洁公司派遣至第三人处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6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请求保洁公司支付医疗费等,遭到拒绝。故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保洁公司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宜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杨某某在入职被告公司时已满50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不能认定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今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况非常普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双方能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再就业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退休人员再就业,其权益保障主要依赖于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或其他相关协议。建议退休人员重新入职时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资报酬等事项,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鉴于已达到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与用工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无需遵循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 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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