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劳动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投保团意险后,用人单位能否受让职工的保险金请求权?
发布时间:2026-02-24 10:02:01


近日,安徽省宜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

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转嫁用工风险,经常会为职工或者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一旦职工、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够减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损失。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抵扣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赔偿金额,二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在向职工或者雇员先行赔偿后,受让职工或者雇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安庆某电器公司为职工许某某向上海某养老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6月,安庆某商务大酒店因空调故障,向安庆某商贸公司提出空调维修要求。经联系,由许某某上门维修。许某某在商务大酒店维修空调过程中,因地面湿滑而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送医治疗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2023年6月,许某某以该商贸公司、商务大酒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和商务大酒店各赔偿许某某7万余元。2024年3月,许某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商贸公司通过安庆某电器公司为许某某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能赔付的保险金归安庆某电器公司享有,待实际赔付后,无论赔付数额大小,商贸公司于赔付当日一次性给予许某某1万元。同日,许某某签署《权利转让书》,同意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涉及的该起事故保险金请求权全部完整转让给安庆某电器公司,安庆某电器公司有权直接向某养老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依法提起诉讼。安庆某电器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养老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本案保险金请求权转让行为不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效条件,因而转让无效。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安庆某电器公司不能成为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这四类人不是第三人,除这四类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才有可能成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受让保险金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庆某电器公司是本案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第三人,不能成为受让主体。第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给安庆某电器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为其职工或者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必须指定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指定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应当宣告其指定无效,投保人尤其不能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并且,为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极易引起减轻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后果。根据生效判决,许某某实际可从某商贸公司和某商务大酒店得到的赔偿款各为7万余元,而根据某商贸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论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大小,某商贸公司只需再行支付1万元给许某某即可,而安庆某电器公司在向本案中诉请的金额为29万余元。如支持该项诉请,将使减轻用人单位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后果实际发生。因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安庆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非强制性保险,它属于商业性人身保险,具有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职工或者雇员提供福利的性质,并不具有转嫁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用工风险的功能。提倡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为职工或者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目的并非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通过这种方式转嫁风险或者获取利益,而是在于这种保险可以为职工或者雇员提供额外保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如需转嫁用工风险,可以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险同属商业保险,但前者是人身保险,后者是财产保险,它们在性质、功能上的不同,表明商业保险制度在为提供员工福利和分散用工风险上的不同安排和设计,也体现了国家商业保险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除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及其险种外,用人单位均应履行法定义务,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来源: 宜秀区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