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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该何去何从?
作者:张琴   发布时间:2026-02-26 10:39:52


婚姻走向尽头,房子、车子、票子分得清清楚楚,但共同饲养的宠物究竟该何去何从呢?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对离婚后共同饲养的宠物归属问题作出判定。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赵某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因赵某工作调动前往外省,两人一同居住在赵某工作的城市。在此期间,胡某购买了一只宠物狗,由赵某与胡某共同饲养照顾。二人在共同居住期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后胡某返回家乡,赵某遂向鼎城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离婚后宠物狗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赵某称宠物狗常年居住在赵某工作地,不仅由赵某照顾饮食,也由赵某带至宠物医院看病治疗,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胡某称已与宠物狗建立了深厚感情,且赵某的工作性质不宜喂养宠物狗。二人均表示希望由自己饲养照顾宠物狗。另查明,宠物狗自2024年10月1日至案件开庭期间由赵某饲养。 

判决结果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遵循财产分割的基本规则。但它们是有生命的财产,且是和人类有情感连接的特殊财产,因此应当采用特殊的分割方式。 

本案中,赵某与胡某的婚姻关系虽走到尽头,但二人对其婚内购买的宠物狗都十分关爱,均没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放弃对宠物狗的喂养,双方负责任的态度值得肯定。 

但宠物狗一直居住在赵某的工作地点,其生活习性已经养成,且其饮食等相关花费需要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支撑,考虑到宠物狗的经常居住环境以及其饮食需要的经济保障,鼎城法院认为赵某是更适宜饲养宠物的一方,因此判决宠物狗归赵某所有,并结合公平原则,在财产分割方面将宠物狗的价值予以抵扣。

法官说法 

宠物不是一个简单的“物”或财物,作为独立生命体,养宠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情感寄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确定宠物价值来判断宠物的归属问题,采用的多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竞价。若双方都想要宠物,可以相互竞价,价高者获得离婚后对宠物的所有权,另一方获得相应价款补偿。 

二是折价补偿。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市场一般价格、经常居住环境、饲养义务承担更多者以及经济保障等因素,判定由更能为宠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的一方取得,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另外,离婚后针对宠物能否实行轮流抚养、探视的问题,双方可灵活变通,若取得宠物的一方在离婚后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饲养宠物,可与对方积极协商,变更宠物的实际归属。



来源: 鼎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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