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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单后商家虚假发货 法院:退一赔三
作者:姚懿玶   发布时间:2026-02-26 10:56:51


本想网购图个方便,但买家快递未到,订单却显示已完成交易,货去哪儿了呢?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家虚假发货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6日,肖某某在淘宝平台某店铺购买了一款更衣柜,实际付款2209.89元,商家承诺24小时内发货。同日,物流显示“卖家已发货”“配送员已揽收”,但肖某某一直未收到货物,也未对物流进行签收。2025年1月15日,商家以买家超时收货为由自动完成订单交易。 

后肖某某多次以“商家未按约定履行送货义务”“商家存在虚假发货”等理由向有关平台发起投诉,要求退一赔三,但均未果。最终肖某某将商家以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淘宝软件公司)诉至鼎城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淘宝软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鼎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肖某某未实际收到货物系消极事实,在一方当事人提出消极事实主张的情况下,应当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即由商家提出证据来证明该消极事实主张不成立。现商家未能提供快递运单、交寄记录等以证明案涉更衣柜已实际发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肖某某下单后,生成的物流信息在订单支付后不到半小时就显示正在配送中,而此后的两个月内物流信息又一直未更新。

肖某某多次询问、投诉,商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以货物送不到指定地址为由主动取消订单,而是故意虚构货物已签收的物流信息,从而导致淘宝平台自动触发交易成功,该行为属于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淘宝购物平台的开办者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并非淘宝软件公司,淘宝软件公司不是本案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亦非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肖某某要求淘宝软件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即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计8839.56元;驳回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淘宝商家主动向肖某某支付了货款及赔偿款共计8839.56元。

法官说法 

虚假发货是指商家上传后台的商品物流单号所对应的物流信息存在明显的物流轨迹放缓或者长时间未更新等异常情况,例如订单按发货标准显示“已揽收/揽件”等消息后24小时内或更长时间段内无任何物流更新记录,或者商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消费者所购商品不一致、空包裹等。 

1.消费者如遇到虚假发货情形,建议先与商家沟通退款,并及时保存好聊天记录、订单详情、支付记录以及物流信息等关键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若沟通无果,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12315平台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职责或未严格履行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日常网购中,一定要找准主体,避免因诉讼主体错误导致诉请被驳回。  



来源: 鼎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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