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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辱骂他人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应当道歉
作者:熊思敏   发布时间:2026-02-27 10:16:39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联络沟通的工具,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至微信网络空间,有些人在利用微信等网络空间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看看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杨某系津市市某小区业主、津市市政协委员及某婚庆经营者。自2020年8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杨某因监督物业履行合同业务而遭樊某、曹某等人长期报复:侮辱、诽谤杨某,甚至在物业业主群里公开辱骂。樊某、曹某并在后续法庭庭审中持续使用“人渣”等词语进行不断侮辱杨某,并在无证据的情况下指责杨某利用政协委员的身份给自身谋福利。经法院判决,判定樊某、曹某立即停止侵害杨某人格权的行为,并在某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息,信息内容经法院审查后确定,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上辱骂、诽谤他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人们在网上冲浪发表言论时应当严格遵守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底线,文明、有度的发表言论,已发谨慎行驶言论自由权。



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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