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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财物换刑期 贪小利终食恶果
作者:张宇 发布时间:2026-02-27 10:40:46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4日,被告人邵某先后3次分别在桃源县、津市市城区实施盗窃作案,盗得价值合计9180元人民币的三轮摩托车2辆、三轮电动车1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并退缴赃物,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获财必受法律惩处,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踏入犯罪深渊。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防范意识,守护好自身财产安全,发现财物丢失或可疑人员,及时报警处理。 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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