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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搬运”是否构成侵权?
作者:郭亚碧 发布时间:2026-02-27 15:30:53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用户“搬运”教育视频进行销售盈利涉侵害商标权的纠纷案,对“搭便车”以牟取利益的行为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维护了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教育公司注册了“马某”商标,核定经营范围为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等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某日,该公司在网络上发现被告胡某在微信平台上注册的“某资料宝库”账号存在对外销售“马某教育视频”情形,该行为既构成著作权权属侵权,又涉侵害商标权。最终,某教育公司选择以侵犯商标权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进行维权,要求胡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短视频链接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未经授权,以盈利为目的直接“搬运”某教育公司享有的带有“马某”商标的教育视频资料至微信平台对外出售盈利,构成了侵害某教育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短视频凝结了创作者的智慧和专业素养,特别是教育类的学习视频,需要兼顾内容的专业性和受众的接受度,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创作者授权搭短视频流量便车的“搬运工”和“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津市法院依法打击此类侵权行为,目的在于保护视频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创作热情,促进短视频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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