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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兴趣爱好为前提的分享构成侵权吗?法院判了!
作者:李福君   发布时间:2026-02-27 15:50:15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

李某系动画片《名侦探柯南》的狂热粉丝,为方便交流,其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多篇《名侦探柯南》剧集文章,附有完整版动画剧集,吸引众多粉丝观看,并加入其创建的QQ群交流剧情。上海某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在公众号分享的内容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李某侵害权利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14000元。 

庭审时,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剧集单位描述为“话”,将作品《绯色的不在场证明》描述为“电影”,被告李某立即予以纠正,称剧集单位应为“集”,《绯色的不在场证明》系《名侦探柯南》的衍生动画,非电影。李某还展示其在影视APP购买了会员,可以观看《名侦探柯南》全集,辩称其在公众号及QQ群内分享涉案作品只为方便交流,不盈利。 

经津市法院审查,李某分享涉案作品的初衷确因兴趣使然,虽未盈利,但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李某在社交账号公开分享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判赔金额上,法院亦综合考虑了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主观恶意程度,与恶意、牟利侵权相区分,一定程度上既打击了此种侵权行为,又引导粉丝能在合法合理的方式下充分交流作品。

法官说法:基于兴趣爱好为前提的分享能够促进作品粉丝和共同爱好者的交流,有利于作品传播,但分享行为应当以合法为前提,取得权利人授权是基础,任何未经许可随意传播、分享作品的行为都是“耍流氓”!



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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