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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刮码”正品也会构成侵权?
作者:李福君 发布时间:2026-02-28 10:14:02
近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销售“刮码”正品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经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未经授权,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套盒,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且套盒上条形码、防伪二维码及生产日期均被刮除,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销售的化妆品套盒来源于原告授权的经销商,但经销商与原告间的合同有约定,经销商拿货后不能再分销,否则需要缴纳违约金。经销商为避免被原告发现,分销时会要求销售商刮除套盒上的识别码。 津市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比对报告结论为“因套盒上识别码被刮除,不能确定被诉侵权套盒为原告生产的正品”,又经本院比对,两比对套盒在产品名称、包装设计、产品净含量等方面高度一致,结合被告提交的在原告经销商处的购货清单,故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情况下,本院推定被诉侵权套盒为正品。被告销售正品商品时,在其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原告商标,属于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条形码的功能在于指示商品生产信息及经销流转信息、进行溯源查询与管理,防伪码的功能在于查验商品真伪、追踪溯源,生产/限用日期的功能在于查找商品的生产及使用期限,均承载着商品重要信息。被告的刮码销售商品行为破坏了产品完整性,导致关键信息丢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妨碍了生产、经营者利用编码实现产品溯源及营销管控的体系和经营模式,增加了消费者与品牌方的沟通成本,在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受损的可能性,会导致消费者对权利人产品质量及信誉产生质疑甚至贬损,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故被告刮码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说法:“刮码”商品无保障,严厉打击正进行!互联网刮码销售商品的乱象层出,商家以刮码产品价格低于官方价格为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商品无二维码、防伪码等关键信息,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真伪,假货趁机混入其中,恐售后无门。 来源:
津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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