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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钓区违规垂钓还动手打人?法院判了!
作者:蔡佳颖 周锐 发布时间:2026-03-02 10:24:49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苏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禁钓区垂钓时的一时冲动,会让自己既违法又赔钱。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24年期间,苏某无视规定,多次在禁钓区域违规垂钓。12月1日,公园保安黄某发现后依法劝阻,苏某冲动之下挥掌打伤黄某耳部。经鉴定,黄某伤情为轻微伤。随后,黄某以健康权纠纷为由将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苏某明知公园禁止钓鱼,三番五次明知故犯、屡禁不止,被发现后,不但不收杆走人,还动手打人,应对黄某本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苏某赔偿黄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428.37元。 法官说法 判决生效后,苏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仅违反了禁渔规定,更因冲动伤人触犯法律。事后,苏某主动联系黄某,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黄某也对其悔过态度表示谅解。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明确的违法行为,禁渔期违规垂钓也触碰了生态保护的法律红线。”承办法官强调,“在生态保护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更不能伤害履职人员,否则,将受到法律追究。” 从“冲动伤人”到“握手言和”,这起案件不仅是法治对渔业生态和公民权益的双重守护,更展现了司法在环境保护与定分止争之间的智慧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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