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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免责,违法必“刑”
作者:殷璇 发布时间:2026-03-02 10:27:36
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年少”不是你的无敌星,抢劫他人财物,可“刑”又可“拷”,这日子很有“判”头!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6岁的张三因资金短缺产生非法获利意图,强迫李四为其提供目标信息。 在得知王五持有一部刚购买的苹果手机后,张三便将王五诱骗至某偏僻地点,趁王五不备持木棍击打其头部,并以暴力相威胁,逼迫王五交出手机。王五因心生畏惧,被迫将手机交予张三。 随后,张三将该手机变卖,非法获利7200元。经专业机构鉴定,被抢手机的市场价值为7200元。案件侦破后,涉案赃物已被依法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王五。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三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秉承对犯罪的未成年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张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官说法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绝非纵容。本案被告人未成年,因辍学早,结交不良朋友,法律意识淡薄,父母疏于监护教育,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为所有青少年敲响警钟:敬畏法律是成长的“防火墙”,审慎交友是人生的“安全线”,树立正确“三观”方能行稳致远。
同时也呼吁家长:莫让忙碌成为忽视的借口,孩子的成长途中需要您时时校正航向。
来源:
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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