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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卖车不过户 前妻作为“名义车主”连吃官司
作者:刘慧君 发布时间:2026-03-02 11:27:59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妥善处理财产分割事宜,不仅是双方对过去的梳理,更是对未来生活安宁的保障。近期,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陬溪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分车拒绝过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廖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一辆海马牌小汽车,登记在廖某名下。2013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车辆归陈某所有,且在双方离婚后7个工作日需过户至陈某名下。双方离婚后,廖某依约将车辆交付给陈某。然而,陈某却一直拒绝履行车辆变更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的义务,并将车辆转售出去。因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廖某,导致该车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屡次将登记车主(即廖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廖某虽非车辆实际所有人,却不得不反复应诉,致使其正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为解决这一困境,廖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履行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廖某与陈某于2013年7月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车辆归陈某所有并应于离婚后7个工作日过户至陈某名下,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理应依约履行,故廖某要求陈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至陈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廖某办理海马牌小汽车车辆变更登记手续至陈某名下。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但其背后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大家重视。首先,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拒绝履行。守信履约,既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其次,法律规定动产(比如本案的车辆)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以“交付”为物权变动原则,但若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所有权人仍可能面临基于登记状况产生的诉讼风险,所以大家在处分自身财产权益时,务必重视并及时完成法定的权利变更手续,彻底了结后续隐患。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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