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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非“免费午餐” 空置拒缴租金难免责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26-03-02 15:17:48


租了保障房长期空置,就能理所当然拒缴租金?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保障性住房欠租纠纷,被告张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履行了6401元租金支付义务。 

2018年12月,张某成功申请到一套保障性住房,与住房保障中心签订了租赁合同。然而,自其外出工作后,该房屋便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张某既未依规办理退租手续,也未再按期缴纳租金。截至2025年2月,累计拖欠租金已达6554元。面对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多途径的催缴,张某始终以“自己未实际居住”为由,拒绝承担任何缴费责任。无奈之下,为维护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与国有资产安全,住房保障中心依法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拖欠租金。 

收案后,法官抓住张某“未居住则免租金”这一关键错误认知,展开深入细致的释法明理:张某与住保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无论张某是否实际居住,自其取得房屋钥匙、占用权转移之时起,租金支付这一核心合同义务即已产生,不存在“免费占用”空间。保障房姓“公”不姓“私”, 是国家面向特定困难群体提供的重大民生保障资源,具有鲜明的公共属性和福利性质。张某长期占用却拒绝履行租金义务,不仅违背契约精神,更是对宝贵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对社会公平的损害。 

随后,法官依据相关法律及保障房管理政策,阐明拖欠租金的法律后果,包括可能面临的额外滞纳金、信用记录受损乃至被依法收回房屋等风险。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张某终于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支付责任。住房保障中心考虑到张某的现实情况及纠纷的妥善解决,也同意在金额上做出适当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次性向住房保障中心支付所欠租金6401元。协议签署后,张某已按时全额履行付款义务。

法官提醒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举措,承载着厚重社会责任。租住保障房,既是一份惠民福利,更意味着一份沉甸甸的契约责任。“未实际居住”绝非拒缴租金的“免责金牌”。依法缴纳租金是承租人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与合同责任。任何不当占用或拖欠行为,既侵蚀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根基,也终将受到法律规制。法院将持续发挥诉前调解高效、便民的优势,妥善化解涉民生纠纷,同时坚决维护保障房管理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国家惠民政策真正精准落实、惠及所需。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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