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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侵权致损 监护人担责有法可依
作者:何娟   发布时间:2026-03-02 15:43:23


    法律资讯网讯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精神障碍者实施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人王某以个人财产赔偿受害人袁某经济损失441 055元,其监护人王某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4年4月9日,王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产生臆想,认为桃源县公安局浔阳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监视、骚扰,遂携带剪刀闯入派出所,猛刺正在调处纠纷的辅警袁某及民警刘某,致袁某重伤二级、八级伤残。经司法鉴定,王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事故发生后,袁某因伤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遂将王某及其监护人王某明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名下有房产及工资收入,其父亲王某明为唯一监护人;袁某自愿放弃医疗费、误工费主张,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针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指出,王某虽因精神障碍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实施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充赔偿。本案中,王某明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故需对王某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此次案件的审理,不仅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清晰阐释了精神障碍者侵权的责任承担原则。司法实践中,精神障碍并非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义务,若因监管缺位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该案也提醒社会公众,要正视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问题,共同筑牢民事权益保护的法治防线,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实后盾。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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