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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收货签字“乱” 货款支付起纷争
作者:郭小姣   发布时间:2026-03-03 10:35:22


“这签字的人不是我授权的,这笔钱我不能付!”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公司因工地收货签字管理混乱,导致部分货款举证不足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剩余货款7万余元,这起因收货签字引发的货款纠纷尘埃落定。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杨某因施工需要,多次向某公司采购建材。每次送货,该公司都会制作发货单,详细列明货品的品种、数量、金额,还标注了累计欠款金额,由工地人员签收后留存。合作期间,双方累计产生货款约40万元,杨某陆续支付了近30万元,可当公司索要剩余10万元余元货款时,却碰了壁。杨某提出,该公司提供的25份发货单上有7名不同人员签字,他只认可包括自己在内的4人签字的单据,其余人员签字的都不算数。这让该公司犯了难,当初送货时见是工地人员就交了货、收了签,没料到如今会因此起争议。无奈之下,该公司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部剩余货款。 

庭审中,双方围绕“签字人员是否有权代表杨某收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工作人员梳理案件细节后发现,这起纠纷的根源在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缺失。从杨某一方来看,其认可的4人签署的发货金额仅14万余元,但他实际支付的货款接近30万元,远超自认额度。法官指出,该付款行为足以表明,杨某存在委托非其“认可人员”收货的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而从公司的角度分析,作为供货方,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谨慎义务,应当确保签收人与工地存在关联。但是发货单上朱某某、王某、漆某某等3人的身份,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作证与杨某工地有关,这3人签署的4份单据涉及货款2万余元,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杨某使用。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扣除举证不足的2万余元,杨某需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7万余元。 

法官说法 

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收货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约定送货必须由指定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工作人员随意签收埋下隐患。若遇非约定收货人签收,务必当场核实对方身份,比如查验工作证并拍照留存等。市场交易千百万化,合同双方应增强风险意识,规范履行流程,才能有效避免类似的货款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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