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借条签名需谨慎 债务加入要明示
作者:郭小姣   发布时间:2026-03-03 10:37:25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借条上的签名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法院的判决厘清了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为防范此类民间借贷风险敲响警钟。 

2018年7月,被告金某因经营投资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然而借款到期后,金某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上门催讨时,金某的儿子在案涉借条上签下名字。可这笔钱依旧迟迟未还,无奈之下,张某将金某父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现场,双方各执一词,争议激烈。金某父子齐声抗辩,坚称这笔债务是金某的个人债务,与儿子毫无关系。金某儿子更是提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的真实姓名,只是读音相近,而且自己从来没有过要和父亲一起还债的想法。同时,金某儿子明确指出,张某若主张儿子构成债务加入,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双方就案涉行为是否构成债的主体变更、新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明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在不免除原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下,自愿“搭把手”分担债务的法律行为,其核心要件是第三人作出明示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需要有迹可循,比如签订三方债务加入协议、第三人单独出具还款承诺书等。回看本案,张某提交的借条虽有金某儿子的签名,但签名与儿子的真实姓名并不一致,更关键的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某儿子有自愿加入债务、与父亲共同还款的明确意图。再结合金某儿子在诉讼中坚决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的态度,法院最终认定,金某儿子不构成债务加入,案涉债务仍为金某的个人债务,依法判决金某向张某偿还借款,驳回了张某要求金某儿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往来中,债权人若想让第三人承担债务加入责任,务必要求第三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比如签订三方债务加入协议、由第三人单独出具承担债务的承诺书等,同时要核实第三人签名的真实性,留存好相关证据。切勿仅凭第三人在借条上随意签名,便主张其构成债务加入,以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