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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上头电子烟” 获利800元获刑9个月
作者:李蓉   发布时间:2026-03-04 09:52:59


近年来,一种号称“合法上头”的电子烟在部分娱乐场所和社交圈中悄然流行,殊不知在这种时尚的消遣和“无害’的伪装下,隐藏的是侵蚀大脑、摧毁健康的被国家列管的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新型毒品泛滥。近日,曾因寻衅滋事受到刑事处罚的林某不思悔改,竟又从事贩卖“上头烟”的勾当,最终再陷囹圈。 看看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会如何审理!

2025年6月某日,林某在桃源县某酒店附近本人驾驶的车辆内,向吸毒人员冯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和美托咪酯成分的少半瓶“上头烟”烟油及4个空烟弹,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800元,冯某将购得的上述烟油、烟弹与两名朋友一起在租住的酒店房间内吸食,民警在该酒店房间内,查获了内含烟油的电子烟弹。后民警还从林某家中查获了烟弹、烟杆、烟油、电子秤、烟杆等物品。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冯某及林某持有的烟弹中均检测出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前科等量刑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被国家列管后,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不法分子将其添加进烟油中制成的“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长期吸食含有上述成分的电子烟,会导致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等精神问题,易引发自杀自残、伤人、交通肇事等危害后果。贩卖“上头电子烟”和贩卖传统毒品海洛因、冰毒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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