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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受益之辨:雇佣关系认定不以服务受益对象为准
作者:王佳于   发布时间:2026-03-04 10:13:07


当你挥汗如雨,为“他人的”房屋添砖加瓦时,可曾想过,谁才是你真正的雇主?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纸判决点醒梦中人:雇佣关系认定不以服务受益对象为准。 

事情经过如下:罗某承包修建于某的房屋。张某受罗某邀请从事瓦匠工作。房屋修建完成后,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罗某返工维修,并拒绝向罗某支付剩余劳务费。2022年1月,罗某签订承诺书,确认尚欠张某5050元,2023年5月结账。但张某却至今没能拿到应得的工钱。 

该院认为,房主于某和包工头罗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简单说,就是于某把盖房子的活整体包给了罗某,罗某自己组织人手、独立完成。随后,罗某找来工人张某干活,他们俩之间构成“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雇佣关系。 

关键问题在于,房主于某选任没有资质的罗某来盖自住房,是否需要为张某的受伤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比如普通的农家院)并不要求施工方必须具备建筑资质。因此,于某选择罗某并没有过错。 

故而,该院最终判定:工人张某与房主于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只能向直接雇佣他、给他发工资的包工头罗某主张赔偿,而不能越过罗某,直接向房主于某索赔。 

这不仅仅是一起个案,它是一面镜子。它照出劳务关系中“谁请我,谁付钱”的朴素真理,也照出我们许多人“为谁干活就找谁要钱”的认知误区。每一次的劳动都值得被清晰定价、被明确认领。别让你的辛勤,沉没在关系的迷雾里。在付出汗水之前,请务必认清:你在为谁的承诺而劳动?明确你的雇主,就是守护你血汗钱的第一道防线。 

法院温馨提示:劳务报酬支付责任取决于“谁雇佣、谁邀约”,而非“谁受益、谁承担”。不要错将服务成果的归属方等同于薪酬支付主体。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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