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劳动者“冷暴力式”离职 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分手费”?
作者:周宏圣 发布时间:2026-03-05 10:06:44
在劳动纠纷中,旷工经常被用人单位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那么,用人单位能否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呢?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桃源某电器公司与向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自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2023年4月29日,向某与该公司人事主管发生争执后离岗,该公司多次要求向某返岗上班,向某一直未返岗上班。 2024年4月,消失一年的向某突然向桃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某认为桃源某电器公司系于2023年4月29日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不予受理。向某遂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 500元。桃源某电器公司辩称未下达《解除劳动通知书》给向某,不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向某无故连续旷工,应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主张桃源某电器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该公司作出相关意思表示的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公司单方违法解除与向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向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向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向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法律体系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制度本质上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戒,而非对任意离职行为的鼓励。劳动者在追求职业自由的同时,也应遵守契约精神,避免滥用诉权。对于真实的劳动权益受损情况,司法机关始终秉持“倾斜保护”原则,但维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劳动者需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并优先通过工会调解、劳动监察投诉等途径解决问题。 来源:
桃源县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