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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能否申请追加股东?
作者:尹飞 梁洪源 发布时间:2026-03-05 10:24:07
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是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普遍面临的困境。此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认缴出资但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请看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拖欠宋某劳务费纠纷一案,经石门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装饰公司于2024年1月1日前偿清拖欠的劳务费40242元。该协议经双方申请制作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因该装饰公司到期没有履行偿还义务,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未发现该装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于2024年11月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之后,宋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改装饰公司四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判令四股东分别在未实际出资的范围内,对4024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某装饰公司陈述该公司已于2024年3月停业,现处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状态。经查询相关信息:该装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公司股东为钟某、胡某、程某、潘某四人,四股东均认缴出资75万元,实缴出资0元,出资期限为2031年12月31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的情况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经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宋某对某装饰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合庭审中该装饰公司的陈述,足以认定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此情形下,四股东又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各自认缴的出资全额实缴,因此四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宋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四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法院依法判决,四股东为案涉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就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为清偿基础,注册资本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对出资虽依法享有期限权益,但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足以认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及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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