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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给他人买车,警惕法律风险!
作者:尹飞 梁洪源 发布时间:2026-03-05 10:27:18
近年来,因限购政策、个人征信等原因,“借名买车”“车户分离”等现象频发,看似便捷的背后,实际暗藏诸多法律风险。请看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兰某与张某系好友,2021年,张某欲贷款购买车辆,但由于征信问题,无法通过贷款审批,遂找到兰某借名买车,贷款由张某偿还。兰某同意后,张某于当年7月以兰某的名义贷款购买了车辆,车辆亦登记在兰某名下,但一直由张某使用。该车辆为零首付,贷款期限为三年,每月还贷金额2760元。为此,兰某与张某签订了《车辆使用协议》,协议约定:三年按揭款还完后兰某必须将该车过户至张某名下。车辆按揭还贷期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车辆抵押在某二手车行用于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无力偿还借款,该二手车行将案涉车辆出卖给了他人。2023年9月,张某未再依约向兰某转款以偿还车贷,此后的贷款均由兰某垫付。兰某认为其系案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张某对案涉车辆仅有使用权,且张某在未经兰某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案涉车辆抵押,致使兰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二手车行立即返还车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转让遵循动产转让的一般规则,及机动车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其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未经登记仅产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具有确认所有权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然登记在兰某名下,但兰某认可案涉车辆系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结合案涉车辆按揭贷款的期限为三年,张某已偿还两年,以及兰某购买案涉车辆后随即交付给张某使用的情形,足以认定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处分案涉车辆的权利,即张某将案涉车辆抵押给二手车行系其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二手车行占有案涉车辆属于有权占有,故兰某要求张某、二手车行返还案涉车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兰某代张某偿还的车辆贷款,系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兰某可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 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上道路行驶的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登记,不具备确认机动车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机动车会存在“车户分离”的现象。当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购车款的支付情况、车辆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分析,从而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另外,“借名买车”看似互惠互利,实际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本案所涉所有权认定风险,实际车主逾期还贷引起的债务纠纷、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风险等,故无论是借名人还是被借名人均需谨慎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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