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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男子隐匿、转移财产被判刑
作者:张依 发布时间:2026-03-05 10:54:04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被执行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但有的被执行人明明具备履行能力,却心存侥幸上演“虚假交易”“恶意赠与”“净身出户”等戏码,妄图逃避法律责任,规避法院执行。这样的“老赖”不仅面临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单位某能源公司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胡某承包了吕某名下某能源公司的煤矿矿井维修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拖欠未结算,胡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偿还胡某工程款61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某能源公司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向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吕某隐瞒收入情况,未如实申报。 经调查,吕某在明知应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将某能源公司在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前后的经营所得1200余万元转入他人账户,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偿还车款、出借给他人等,以此来规避执行。 在充分调查并掌握相关证据后,执行法官当即约谈吕某,以其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其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吕某仍然态度恶劣、拒不还款,执行法官遂将某能源公司及吕某涉嫌拒执罪的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当得知自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吕其一改此前躲避法官、逃避执行的消极态度,庭审时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案件审理期间偿还了胡某100万元,并将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价100万元抵偿欠款,剩余欠款和胡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胡某谅解。 法院判决 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能源公司、被告人吕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实施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部分履行并获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某能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二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效裁判是必须兑现的法律承诺,对抗执行、转移财产、规避义务,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石门法院借此案提醒各被执行人:法律尊严不可践踏,诚信义务必须履行。任何企图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普法课堂 哪些行为可能会构成拒执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5.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7.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8.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9.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逃避执行的行为从什么时间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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