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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三无”减肥药 法院:退一赔十
作者:皮曼婷 高雅妮   发布时间:2026-03-05 11:18:54


网购减肥药,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竟是“三无产品”,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请看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酉某通过微信在外地的一家美容养生馆购买了“白芸豆压片糖果”“酵素丸”等减肥产品,服用后出现口干、恶心、心慌等不良反应,随后了解到这些减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是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酉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美容养生馆退还支付的货款3900元并按10倍赔偿损失39000元。   

法院审理: 

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负有保障义务。案涉减肥产品中的“白芸豆压片糖果”外包装上虽注明了生产商、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保质期等信息,但根据其注明的保质期信息,得出该产品的生产商在该产品生产日期前已被注销,故该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酵素丸”外包装上未注明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规定,判决某美容养生馆退还酉某支付的货款3900元,并按货款10倍赔偿酉某39000元。   

法官提醒: 

作为消费者,“爱美”无可厚非,但需坚持科学原则,通过健康方式减肥,切忌轻易相信减肥广告和销售者的“一面之词”。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如遇无证经营、侵权假冒、销售“三无产品”等行为,建议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及消费小票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权。 

作为经营者,应切实履行生产、销售查验义务,对所生产和销售产品的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等进行严格查验并如实记录保存,牢固树立底线意识,方可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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