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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不满一年转账五万多,彩礼如何认定?
作者:向军   发布时间:2026-03-05 15:14:20


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沈某(男)与刘某(女)于202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交往后计划于2023年年底结婚。交往过程中,沈某为双方日常消费及结婚累计给刘某转账5万余元。因刘某系离异且有一子,双方就婚后是否生育小孩问题产生巨大分歧,最终未能登记结婚,双方于2023年6月分手,沈某据此要求刘某返还交往过程中给付刘某的5万余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婚姻财产纠纷,但沈某主张返还的5万余元款项中部分属于其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如购买车辆保险、医疗保险、为刘某之子支付教育培训费用等,另有部分属于其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且价值不大,如转账520元、1314元等。 

太平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逐笔审查当事人的转账,结合其给付目的、给付时间及方式、价值大小等,区分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给付,在对原告给付财物作出准确法律认定的基础上,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分期返还沈某1万元。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亦未形成一致的规划,仅有短暂的同居经历,沈某在同居期间给付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及其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不应认定为彩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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