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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应当如何行使?法院判了
作者:毛茜   发布时间:2026-03-05 15:20:34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 

某小区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公开包括物业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等内容。经审理,对于业主方要求公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因该知情权的义务方为建设单位,业主方应向建设单位主张公开。对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因与业主切身利益关联不大,业主并未向法院阐明要求公开的合理理由,法院未予准许。对小区架空层现有封闭及使用情况、架空层占用名单及物业处置情况,因业主未就其小区架空层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被非法占有提供初步证据,法院未予准许。 

最终,除去物业公司已公示部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依法公示:1.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明细、公共收益的合同;2.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物业用房的配置情况;3.前期物业招投标备案表。    

法官说法: 

法律赋予业主知情权系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主观上应具有正当目的,客观上必须属于正当事由,必须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关系。因此,业主虽依法享有业主知情权,但行使知情权应有正当事由,如不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进行规制,则可能导致知情权的滥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来源: 石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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