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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个月就分居,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发布时间:2026-03-06 10:41:12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彩礼引起的离婚纠纷案。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龚某与冯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为促成婚事,龚某一家举债凑齐10万元彩礼,另花费5万元购置金饰。然而,婚后冯某以“性格不合”拒绝与龚某共同生活,并搬回娘家,这段婚姻仅维持了三个月。 

龚某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龚某称:“彩礼花费了15万,还有部分款项系借贷产生,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又身患重病。”并向法院出示了结婚证、彩礼收据、电子转账凭证、特殊病种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 

法院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彩礼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具体返还多少,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准予离婚,并判决冯某返还部分彩礼。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存在多种因素,最终判定返还8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冯某已返还4万元,剩余款项分三期返还。 

法官说法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彩礼的范围、返还条件、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等予以规范,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倡导形成健康、节俭、文明的婚礼习俗。 

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原则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的,无特殊情况,彩礼不应返还。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一次个案裁量,更是一次对社会风气的司法引导——真正的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物质算计。彩礼本是传统民俗,但一旦被异化为攀比和敛财的工具,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 永定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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