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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能“捞人”?法院:你真“刑”!
发布时间:2026-03-09 11:41:33


“只要钱到位,没有办不成的事儿......”触犯法律时,有小部分人容易轻信他人,认为打点好了“关系”,就可以免除刑罚。所谓的关系、人情在司法公正面前是否管用?请看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2023年9月,舒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舒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邵某某。邵某某利用舒某急于找人疏通关系的机会,以有关系帮助邵某不被收监为幌子,先后骗取了舒某7万元人民币,并将上述钱财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11月2日,邵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邵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舒某6.5万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财产,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据邵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悔罪表现,法院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近年来,“请托类”诈骗时有发生。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以公职人员的关系人身份出现,利用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情,以花钱办事、权钱交易为由索要大额钱财。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法律面前无特权,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绝不容许有人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同时,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要擦亮眼睛,切勿存在投机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 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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