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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6-03-13 14:09:53


好友相聚,小酌两杯,对方因急事借用电动车,结果发生意外,出借人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赵某应钱某邀请驾驶电动车前往钱某家中小聚,两人边吃饭边“小酌”,饭后,钱某打算去附近买点东西,便向赵某借用电动车,赵某见钱某说话吐词清晰且去的地方很近,遂将电动车借给了钱某。 

之后,钱某在驾驶电动车时与一违停在路边的大货车相撞,后入院治疗多日。钱某除向大货车驾驶人提出赔偿请求外,还要求赵某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双方因多次协商未果,钱某遂将赵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受理案件后,法官助理周静多次与双方沟通联系,认真倾听了双方的诉求和意见,分别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情、理、法三管齐下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钱某与赵某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钱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和共饮者,存在两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共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之间对彼此的安全负有一定注意义务。若明知对方饮酒仍出借车辆,可能被视为未尽到合理提醒、劝阻义务;其二,出借车辆的审慎义务:出借人需确保借用人具备驾驶资格且状态适宜(如未饮酒)。若因出借行为间接导致事故,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   

日常生活中,看似“帮忙”的行为可能隐含法律风险。大家需谨记,饮酒后不要驾车或出借车辆,无论是驾驶人还是车主,均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酒后驾车;同饮人应相互帮助、照料,若发现同伴饮酒过量,应主动劝阻其驾车,必要时通过联系同伴家属、帮忙代叫车等方式,最大限度确保同伴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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