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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爆改“杂物间”?仙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3-16 10:59:24


很多人觉得在楼道放点儿杂物没什么,其实不然,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不仅侵害业主共有权益,也可能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消防隐患。 请看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王某和张某系某高层小区邻居,因张某在门口及过道公共区域放置鞋柜、车子、箱子等杂物,王某多次提出交涉,并向物业及相关部门投诉,但张某仍未进行清理。王某遂诉至仙桃法院,请求判令张某限期清理消防通道内所有杂物,排除消防安全隐患及对王某日常生活的妨碍。 

王某:“消防通道是大家的救命通道,不是你家仓库!” 

张某:“你事儿怎么这么多?公共区域我放点东西怎么了?就你爱较真!”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张某与王某作为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出行及生活。张某在通道内堆放杂物,影响了消防通道的畅通,此外,由于堆放的杂物具有一定可燃性,也增加了消防隐患。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理移除其在消防通道内摆放的物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楼梯通道是业主进出家门的通道,也是生命通道,所有业主均应依法使用,保持通道内畅通,方便邻里通行,共同守护小区的文明与安全。业主如果遇到在楼道内堆放杂物等情形,要第一时间通知物业,要求物业予以清理,也可以向属地消防救援大队进行举报,减少安全隐患,保护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来源: 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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