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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玩闹误伤同学,责任该如何划分?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26-03-19 10:24:57


课间十分钟,本应该是孩子们,放松身心的欢乐时光,然而无心地推搡、兴奋地追逐都有可能 演变成意外的伤害,是嬉戏打闹者全责?还是学校管理失职?监护人又该承担多少责任?请看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件回顾:未成年人余某与许某系同班同学,余某在与同学打闹时,推拉走廊过道加装的大铁门,许某经过时不慎被轧了手,致使左手大拇指开放性骨折,留下永久性的变形损伤。原告许某及其监护人认为余某淘气致使女儿身体损伤,理应赔偿;学校私自在走廊过道安装铁门,且事发后未在第一时间送女儿就医,仅电话告知家长,未尽到安全管理的责任,遂要求被告余某及其监护人、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经法院调解,被告余某及其监护人赔偿4000元,学校赔偿3000元。

孩子闯祸,为什么是家长买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的余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许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其应当能够认识到同学推拉大铁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对自己的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损害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得担责? 

有些家长可能认为,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学校在走廊上私自安装铁门、学生受伤后不及时送医等行为都属于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课间嬉戏中的一次推搡,走廊上的追逐打闹,都可能瞬间造成身体伤害。一旦伤害发生 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常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安全教育是家庭和学校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家长作为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应该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而学校不仅应该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还应该在安全管理中尽职尽责,营造更有保障的学习成长环境。



来源: 乐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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