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收购未成年人偷来的茅台,算不算犯罪?
作者:刘婷   发布时间:2026-03-19 10:33:26


香烟名酒因市场价值高、流通性强,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牟利,部分烟酒回收从业者为“赚差价”。明知物品来源可疑仍予以收购,更有甚者将目标转向未成年人,最终逾越法律红线,受到制裁。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向未成年人收购盗窃所得高档白酒的刑事案件,为公众、市场主体尤其是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法治警钟。 

2025年1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某华在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低价从4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处收购盗窃所得的飞天茅台酒及贵州无忧酒厂定制酒各4瓶。经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上述被盗白酒总价值为1112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华明知相关酒产品系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董某华收购对象均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助长了盗窃犯罪行为的蔓延,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人出售烟酒”。如果未成年人所持烟酒明显来源不合法,相关知情人应该提高警惕,避免卷入违法交易。而明知烟酒系未成年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予以收购,不仅会助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心理,还有可能使一时的冲动的错误行为逐渐演变为谋生手段,无形中将他们推向犯罪深渊,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予以严惩。 

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参与烟酒交易现象,一旦发现及时举报。各类市场主体也应自觉接受监管,切莫因“蝇头小利”,毁掉一个孩子的未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乐平市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