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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材料一定要本人签收才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6-03-20 10:10:30


法院立案后,首先会将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送达被告,并告知其应诉和举证期限。如果被告未能亲自签收相关文书,法院是否仍可如期开庭并作出判决?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5月12日下午,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319国道某村路段超车过程中,与同向前方的由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责。之后王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店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3000余元。刘某以自己无能力支付为由拒不赔偿,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刘某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人接听,基于此,办案人员便直接驱车前往刘某家中,从当地村委人员得知,刘某无固定工作,经常早出晚归,上门送达其未必在家。果不其然,办案人员到达刘某家时,仅有其妻子及子女在家,因刘某不在家,办案人员便将案件情况告知其妻子,希望其向刘某传达并应诉,若对诉讼材料或案件办理方面有疑问,可直接联系法院,随后其妻子代为签收了起诉状、传票等诉讼材料。之后刘某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之后办案人员再次上门向刘某当面送达判决书时,刘某表示对判决无异议,并承诺会尽快支付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因送达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环节,故送达诉讼材料是重要的一个诉讼程序,但当事人也不要以为只要自己不签收,法院就无法送达,诉讼程序就停滞不前。诉讼材料送达的有效性并不以“本人签收”为绝对前提,关键在于法院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送达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的相关规定。所以,若当事人本人因各种原因未签收诉讼材料,只要送达程序合法,可视为送达成功,若之后当事人未按时出庭应诉,法院可缺席判决。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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