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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赚“快钱”?真“刑”!
作者:文方楷   发布时间:2026-03-20 10:28:22


想赚“快钱”贴补收入,却因贪图“短期提成”动了歪念,不寻求合法兼职途径,反而出借银行卡帮人“跑分”,最终沦为网络犯罪的“工具人”。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起,两名务工人员因贪小利相继卷入“帮信罪”案件。2021年6月初,洪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为赚取提成,将名下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3张银行卡出借,双方约定“每转账1万元获90元提成”。短短20余天内,其出借银行卡的入账总金额达242.8万余元,其中包含莲花县贺某莲、贺某金、周某3名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转账款10.68万元,洪某累计非法获利1.3万元。 

同期,施某明知自身行为涉嫌违法,仍与他人在厦门某小区设立工作室,通过QQ群对接上游犯罪组织,提供名下2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用于转账,获利方式为“每天300元固定工资+每转账1万元提成30元”。2021年8月1日至11日期间,其出借银行卡的入账总金额达156.1万余元,包含莲花县贺某莲、谢某容、刘某良3名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转账款24.06万元,施某累计非法获利7000元。 2021年9月,洪某、施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5年7月,施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洪某在开庭后也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缴纳了罚金。 

法院审理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施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系初犯,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洪某、施某均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洪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洪某、施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帮信罪离我们不远,常见于出租出借“两卡”、“跑分”等行为。不法分子以“轻松兼职、高回报”诱骗务工人员、学生等群体,务必警惕:“跑分”转账、乱借“两卡”均涉嫌违法,初犯、退赃不能免罚。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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