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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去捕蛇,真“刑”
作者:毛雅倩   发布时间:2026-03-20 10:34:22


本想寻活计谋生,却因无工可做、无固定收入陷入困境。然而,他未寻求合法谋生途径,反倒动起了猎捕野生动物的“歪心思”,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5年3月初,唐某经老乡介绍来到莲花县割松油,因到莲花县之后没事做也无收入,4月初至5月,唐某在明知莲花县行政区域内为禁猎区并在禁猎期,仍购买铁丝网自制捕蛇笼,用活的鹌鹑诱捕蛇类。期间,共计捕获33条蛇,其中31条王锦蛇、2条舟山眼镜蛇。上述捕获的蛇类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范围。2025年5月6日,被告人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莲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莲花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并在禁猎期,仍使用自制的捕蛇笼进行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可从轻处罚,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携手保护生态环境,切莫因一己私欲以身试法,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 莲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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