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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用引争议 促成调解拾亲情
作者:尹小美 发布时间:2026-03-20 10:41:40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但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离婚后常因子女抚养问题对簿公堂。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化解双方矛盾的同时,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生活与教育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2016年5月,二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陈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此后,女儿一直随陈某生活,但刘某离婚后始终未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女儿合法权益,陈某遂将刘某诉至莲花县法院。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查清基本案情的基础上,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官深入浅出地释法析理,积极组织调解以化解矛盾。 然而,陈某与刘某在抚养费支付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陈某对刘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心存不满,要求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刘某则辩称,自己已再婚并育有子女,近期因身体不适失业,暂无支付能力。陈某坚持要求刘某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双方争执不下。针对这一焦点问题,承办法官分别对二人进行耐心疏导和释法说理,明确告知: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免除该责任。同时,法官从亲情角度反复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将孩子的健康成长置于首位。最终,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情绪逐渐平复,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付清此前拖欠的抚养费;陈某考虑到刘某的实际困难,主动提出,只要刘某今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多与女儿联系关爱,为有利于女儿成长,可适当降低每月抚养费金额。刘某深受感动,当场承诺今后将更加关注女儿成长,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尽力将离婚对女儿造成的伤害降至最低。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抚养费纠纷在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然,双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协商降低原定抚养费数额。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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