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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必须“补”回来!
作者:邱柄雯 发布时间:2026-03-20 11:17:33
父母年迈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本应是子女反哺尽孝、让老人安享晚年之时。然而,家中长子却因长期家庭矛盾,多年来既不给付赡养费,也不分担医疗开支。当亲情沟通无果,法律将如何认定子女的赡养责任?那些过往未曾履行的义务,是否还能追索?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老李头和贺老太育有长子李甲、次子李乙以及两女儿李丙、李丁,且儿女均已成家。二老常年以耕种维持生活,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且随着年龄增长,无力继续种田。老李头自2010年起患有腰椎间盘突出、脑梗、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贺老太近年来也因各种病痛多次辗转各地医院治疗,二老的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两女儿共承担了25000元,其余费用全部由次子李乙承担。多年来,老两口与长子一家关系恶化,李甲既未给付赡养费,也未承担任何医疗费用,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两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李甲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并要求四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现两原告年迈体弱且身患疾病,缺乏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保障父母安度晚年。参照本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以及两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法院酌情确定四被告自2023年8月起均按700元/月标准支付两老人今后的赡养费,被告李甲另需按700元/月补付此前三年的赡养费25200元,并按照两女儿平均承担的12500元支付给两原告医疗费。2023年8月1日之后两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四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提醒 子女赡养父母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子女间的矛盾、经济条件差异或过往家庭纷争而免除。子女应主动关心父母生活与健康,自觉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当父母因赡养问题与子女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子女之间也应摒弃成见,加强沟通与协作,合理分担赡养责任,共同营造孝亲敬老的家庭氛围,勿让老人为晚年生活而忧心,更勿因赡养问题使亲情破裂、对簿公堂。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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