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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群闯入果园被关铁皮房致死,责任该谁担?
作者:邱柄雯   发布时间:2026-03-20 14:30:02


自家牲畜管理不善,闯入邻家果园造成损失,受损一方情急之下采取方式不当,造成牲畜意外死亡,这起因“管理失责”与“自救失当”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请看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6日15时30分许,刘某在山上圈养的牛撞破防护网,10余头牛闯入隔壁农业公司的种植基地,员工小王发现牛群踩坏了果园内的西瓜和淋水管,随即上前驱赶。其间,有4头牛跑进果园里面狭小的铁皮房内,小王见状,便关闭铁皮房门并向公司报告,随后便寻找牛的主人。当日16时许,牛主人刘某接到通知赶到种植基地,发现被关在铁皮房内4头牛中已有2头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遂将农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正值夏日午后高温,公司员工小王驱赶闯入果园的牛群,将跑进铁皮房的牛关在其中。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铁皮房内面积小、温度高、空气不易流通、无散热降温设施等因素会对牛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在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外,员工的行为与原告所属牛的死亡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因小王系保护公司利益而实施该行为,被告公司应对2头牛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10余头牛闯入被告果园,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而被告员工为防止果园损失扩大,采取驱赶牛和将牛关在铁皮房内的行为虽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的民事自救,但因手段失当未对关押牛的生命安全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综合全案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原告自担30%责任,被告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又因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价格鉴定且2头死牛现已灭失,法院经市场调查并听取专业养牛户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酌定原告2头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3000元,扣除商贩收购死牛的费用3500元后实际损失为9500元,按承担责任比例,被告公司应赔偿原告665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说法 

自救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侵权性,法律只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其“合法性”,所以自救手段要适当、必要,需守“度”,否则“自救”反成侵权,破坏社会秩序。



来源: 莲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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